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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買強賣罪

法律2.35W
強買強賣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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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買強賣什麼罪

  強買強賣構成強迫交易罪,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的按照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六條: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根據《刑法》與《刑法修正案(八)》,強迫交易罪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 收購 公司、企業的 股份 、 債券 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