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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產權房屋拆遷析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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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產權房屋拆遷析產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房屋共有產權析產協議的具體內容有哪些呢?

一、家庭共同財產的概念和特徵
家庭共同財產是指全體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續期間,對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的財產約定為共同所有的共有財產關係,關於家庭共同財產的法律特徵,主要有以下幾點:
1、家庭共同財產的發生以家庭共同生活關係為前提,依成員約定而發生,家庭共同財產關係並非因存在家庭共同生活關係而必然發生,即共居並不必然同財。
產生家庭共同財產,必須還要經過家庭成員的協商選擇進行約定。
2、家庭共同財產的權利主體可以是家庭全體成員,也可以是家庭部分成員,構成家庭共同財產的權利主體,一是對家庭財產要有貢獻交給家庭共有,二是有願意成為家庭共同財產權利主體的主觀意願。這兩個條件是一致的,只有具備同財的意願,又有同財的行為,才可成為家庭共有的權利主體。幼年子女和父母共亨所有權的觀點是不正確的,同樣,認為共有關係只依家庭共同生活關係而發生無須經家庭成員約定而發生的觀點也是不正確的。
3、家庭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家庭成員的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首先是共同所得,如共同創造的成果、共同斷承的財產、共同接受的贈與等,其次,是家庭成員的各自所得而按協議納入共同的財產。
4、家庭共有財產與夫妻共有財產發生的條件正相反,夫妻共有財產的發生是雙方不選擇其他夫妻財產所有形式,為消極行為構成要件,家庭共同財產為家庭成員約定採用財產共有形式,為積極行為構成要件。
二、家庭共同財產不等於夫妻共同財產
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不應將家庭共有財產設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必須首先分析家庭共同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然後再做分割,尤其要注意保護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人所有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包溶在家庭共同財產之中,並不分份額,不能為共同財產.子女給付父母的贍養費,這是必履行法定的義務,具有嚴格的人身關係,屬於父母個人所有,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共同共有是各共有人根據法律或合同的效力共同結合在一起不分份額地共同所有某項財產,共有包括狹義上的共有與廣義上的共有之分,狹義上的共有是指合有,廣義上的共有包括合有和總有,家庭共有是家庭成員為共有所做的一種選擇,一經選擇共有之後共有的內容就完全依照法律的規定來確定,家庭關係的存在且由家庭成員對家庭財產的形成作出貢獻。
三、房屋共有
房屋所有人可以共同持有一套房屋,共有包括兩種方式,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有在現實生活中既陌生又常見,比如夫妻共同的房產,或者老人去世後沒有遺囑留下的房產,兄弟姐妹既是共同共有的關係。購房時出資少或未出資的一方,往往希望房屋共同共有,以分得平均份額;出資較多的一方往往希望房屋按份共有,以保護自己的出資利益。
朋友之間合夥購房的情況也不少見,比如共同購買商業房,取得的房租或出售後的利潤分成。
怎樣確定房屋共有關係的性質?目前主要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物權法》第103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該規定非常重要,而且在很多時候都是法院判定共有關係性質的直接根據。
共有的狀態並不持久,隨着共有人產生了使用、轉讓、處分的需求,共有物的分割就尤為重要,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支持共有人向法院提出訴訟,進而分割房屋的相應財產份額。房屋分割可以將一套房產分割為若干份(一般是平房),很多當事人也採用這種方式,在拆遷開始之前做好準備提高拆遷補償。
四、房屋析產
家庭析產一般有兩種,基於結婚離婚發生的因婚姻關係導致的房屋析產,以及基於繼承發生的房屋析產。
繼承析產解決被繼承人去世後,繼承人各應當持有多少比例的房產份額,因此是一項非常重要和常見的訴訟。
析產可以將一套房產分割為若干份(一般是平房),很多當事人也採用這種方式,在拆遷開始之前進行家庭析產提高拆遷補償。
在夫妻與其他親屬共同生活的家庭裏,分割共同財產有一個大的原則,即必須先將夫妻共同財產在家庭共同財產中分開,然後才能在夫妻間進行分割。
上述即為房屋共有產權析產協議的具體內容,謝謝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