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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買了3。5元辣條後 投訴過期,工商局説要罰10萬 是否合理

法律1.74W
顧買了3.5元辣條後,投訴過期,工商局説要罰10萬,是否合理
顧買了3.5元辣條後,投訴過期,工商局説要罰10萬,是否合理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閲、複製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2、處罰依據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3、補救措施
首先積極配合工商部門調查、處理情況。其次主動消除後果,這些都是可以按照 行政處罰法 的規定予以從輕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