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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無商不富,無股權不大富

法律1.89W
人無商不富 無股權不大富
管轄權不批捕是正確的嗎

無管轄權不批捕是正確合法的,因為根據有關規定,檢察機關辦理審查逮捕案件,對不符合管轄規定的,應當建議偵查機關向有管轄權的機關移送,不可以作逮捕或不捕處理。但司法實踐中,筆者發現,這並不能解決所有管轄權問題,而且有時還很難操作。


將沒有管轄權的案件納入不捕的範圍,以不捕決定來處理這一問題符合司法實踐的需要,更為切實可行,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有利於避免實踐中的不規範操作。報捕案件的管轄權問題一般是由內勤在受案時予以審查。如果發現沒有管轄權而不予受理是符合辦案流程規定的。但是有些案件的管轄權問題並不是內勤受案時簡單的程序性審查就能夠發現的,有時往往需要承辦人通過閲卷才能夠發現。


對受理後發現偵查機關沒有管轄權的案件,一般情況下,是由公檢兩部門通氣協調,由偵查機關先將案件撤回,然後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就算偵查機關沒提捕,也能將該案“消化”掉,致使案件中途“流產”。以撤案的方式來處理報捕案件,顯然是不符合刑訴法規定的精神的,是一種不規範的處理決定,有悖立法原意。如果立法將這種情況納入不捕範疇,統一作不捕處理,就可以避免實踐中形成的這一不規範操作,使執法走上規範化的軌道。


第二,可以避免執法過程中的尷尬局面。審查逮捕過程中發現案件沒有管轄權,一般情況下,都是與公安機關協商處理。但有時協商也有難度,由於部分案件可能出現超期羈押現象,公安機關不願意撤回案件,而出現執法過程中的尷尬局面。第三,有利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在管轄權問題上,並不都是公安機關的執法水平不高造成的,有些案件確實是由於管轄權理解上的不統一,才導致錯誤管轄,但有些案件管轄權,是由於受考核指標的影響,為了完成辦案數而搶案源,加之在公安機關內部一般只考核逮捕率和起訴率,案件撤回對自身沒有多大影響。這類案件的處理結果一般是由公安機關撤回,最終還是要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從報捕到撤回案件往往需要幾天的時間,甚至更長的時間,對犯罪嫌疑人來説是不公平的。假如對這種情況一律作不捕處理,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公安機關的這一違規操作,從而使刑事訴訟活動能夠得到及時正常的進行。這不僅維護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極大地提高了訴訟效率,節約了司法成本。


綜上所述,檢察院雖然能夠對現有的案件做出一定的決定並且對當事人做出限制性的強制手段,但是檢察院也得基於自己是有職權的而不是隨意做出的,如果發現不能管轄就不能就此逮捕有嫌疑的人,只能按照規定將案件轉移出去並就此不予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