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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安區新安街道房屋租賃

法律3.13W
寶安區新安街道房屋租賃
假如要簽訂寶安區房屋租賃合同的話,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寶安區房屋租賃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位於深圳市______區,房屋____(間)編碼為_______的房屋(以下簡稱租賃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   租賃房屋建築面積共_______平方米,建築物總層數_______ .   租賃房屋權利人:   房地產權利證書或者證明其產權(使用權)的其他有效證件名稱及號碼:   第二條 租賃房屋的單位租金按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幣 元(大寫: 元)計算,月租金總額為人民幣 元(大寫: 元)。   第三條 乙方應於 年月日前交付首期租金,金額為人民幣 元(大寫:元)。   第四條 乙方應於:   □每月 日前;   □每季度第 個月 日前;   □每半年第 個月 日前;   □每年第 個月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時,應向乙方開具税務發票。   (上述四種方式雙方應共同選擇一項,並在所選項□內打“√”)   第五條 乙方租用租賃房屋的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前款約定之期限不得超過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且不得超過20年,超出部分無效。   第六條 租賃房屋用途: .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租賃房屋用於其他用途。   第七條 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前將租賃房屋   交付乙方使用,並辦理有關移交手續。   甲方遲於前款時間交付租賃房屋,乙方可要求將本合同有效期順延,雙方應書面簽字確認並報本合同登記(備案)機關備案。   第八條 交付租賃房屋時,雙方應就租賃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當時狀況、附屬財產等有關情況進行確認,並在附頁中補充列明。   第九條 甲方交付租賃房屋時,可向乙方收取 個月(不超過三個月)租金數額的租賃保證金,即人民幣 元(大寫: 元)。   甲方收取租賃保證金,應向乙方開具收據。   第十條 租賃期間,甲方負責支付租賃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費及基於房屋租賃產生的税款、房屋租賃管理費、費;乙方負責按時支付租賃房屋的水電費、衞生費、房屋(大廈)物業管理費、 費等因使用租賃房屋所產生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甲方應確保交付的租賃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性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   第十二條 乙方應合理使用租賃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並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違法行為;對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賃房屋,甲方不得干擾或者妨礙。   第十三條 乙方在使用租賃房屋過程中,如非因乙方過錯所致,租賃房屋或其附屬設施出現或發生妨礙安全、正常使用的損壞或故障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採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進一步擴大;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 日內進行維修或徑直委託乙方代為維修;乙方無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後不在上述約定的時間內履行維修義務的,乙方可代為維修。   發生特別緊急情況必須立即進行維修的,乙方應先行代為維修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上述兩款規定情形下發生的維修費用(包括乙方代為維修及因防止缺陷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未盡上述兩款規定義務,未能及時通知或採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該(擴大)部分維修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 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租賃房屋或其附屬設施出現或發生妨礙安全、損壞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賠償並及告知甲方。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需轉讓租賃房屋的部分或全部產權的,應在轉讓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後 ,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個工作日內給予甲方回覆   租賃房屋轉讓他人的,甲方有責任在簽訂轉讓合同時告知受讓人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許解除或變更本合同:   (一)發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二)政府徵用、收回或拆除租賃房屋;   (三)甲、乙雙方協商一致。   第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損失,   (一)乙方拖欠租金達 天( 個月)以上;   (二)乙方拖欠可能導致甲方損失的各項費用達元以上;   (三)乙方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乙方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結構或者用途的;   (五)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四條規定,不承擔維修責任或支付維修費用,致使房屋或設備嚴重損壞的;   (六)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及有關部門批准,乙方擅自將租賃房屋進行裝修;   (七)乙方擅自將租賃房屋轉租第三人的。   除追究乙方損害賠償責任或違約責任外,甲方有權依據上述情形向乙方提出變更合同條款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書一經合法送達,甲方有權申請單方解除合同登記(備案)。   第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損失,   (一)甲方遲延交付租賃房屋 天( 個月)以上;   (二)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租賃房屋的安全性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的;   (三)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三條規定,不承擔維修責任或支付維修費用的;   (四)未經乙方同意或有關部門批准,甲方將租賃房屋進行改建、擴建或裝修的。   (五)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要求提前解除(終止)合同的。   除追究甲方損害賠償責任或違約責任外,乙方還可依據上述情形向甲方提出變更合同條款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書一經合法送達,乙方有權申請單方解除合同登記(備案)。   第二十條 本合同終止後,乙方應於 日內遷離並返還租賃房屋,並保證租賃房屋及附屬設施的完好(屬正常損耗的除外),同時結清應當由乙方承擔的各項費用並辦理有關移交手續。   乙方逾期不遷離或不返還租賃房屋的,甲方有權依法律規定或依合同約定收回租賃房屋,並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相當於雙倍租金的賠償金。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約定之租賃期間屆滿,乙方需繼續租用租賃房屋的,應於租賃期屆滿之日前 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對租賃房屋有優先承租權。   甲、乙雙方就續租達成協議的,應重新訂立合同,併到房屋租賃主管機關重新登記(備案)。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應當簽訂《深圳市房屋租賃安全管理責任書》。甲方提供的出租房屋應符合安全使用的標準和條件,不存在任何安全隱患。出租房屋的建築、消防設備、燃氣設施、電力設施、出入口和通道等應符合市政府規定的安全生產、消防、治安、環保、衞生等管理規定或標準。乙方應嚴格按照政府職能部門規定的安全、消防、治安、環保、衞生等管理規定或標準使用出租房屋,並有義務保證出租房屋在使用中不存在任何安全隱患。本合同約定的各項條款,甲乙雙方均須自覺履行,如有一方違約,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可就本合同未盡事宜在附頁中另行約定;附頁之內容作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經雙方簽章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雙方在租賃期間對本合同內容達成變更協議的,雙方須在變更協議成立後十日內到房屋租賃主管機關登記(備案)。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的糾紛,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提請房屋租賃主管機關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向:   □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申請仲裁;   □租賃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時起生效。   甲、乙雙方應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內到房屋租賃主管機關進行登記或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以中文文本為正本。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   合同登記機關執 份,有關部門執 份。   甲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銀行帳號:   委託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銀行帳號:   委託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登記或備案人(簽章):   合同登記(備案)機關(簽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