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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徵收土地公告,行政複議

法律1.18W
擬徵收土地公告 行政複議
徵收土地公告中應包含哪些內容又該怎麼作出

徵收土地公告中所應包含的內容主要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徵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前者第25條第1款規定:“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後者第5條規定:“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麪積;


(三)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四)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關於徵收土地的公告的作出,主要規定在《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3、4條以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1款中。公告主體為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公告方式為書面形式;公告地點為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時間為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