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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責任由誰承擔

法律1.02W
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責任由誰承擔
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責任由誰承擔
1、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後受害人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風險提示:發起人的義務
發起人的義務主要表現為以誠實、勤勉的行為標準實施公司設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簽署公司章程、認繳並繳納出資、催繳其他發起人或認股人出資、辦理行政許可手續等。這些義務之違反、發起人權利和權力之濫用,會導致發起人對公司及第三人的民事責任。在公司設立失敗時,全體發起人還要對設立中公司的債權人承擔債務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