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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標準

法律3.3W
文山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標準
文山離婚小孩撫養費標準是什麼?
離婚案件中,除了子女已長大成人或還未能生育子女的,當事人能自願達成子女撫養費而協議離婚的為數不多。相反離婚案件因當事人雙方達不成這方面的協議而訴至法院,由法院對子女撫養問題作出判決的佔絕大部分。無論是自願給付的還是協商不成的,父母雙方都非常關心文山離婚小孩撫養費標準的數目確定、給付方式與日後能否變更。 在具體實踐中,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要從以下幾方面給予考慮: 1、子女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由於社會分工不同,當事人的工作情況也不同。從有無固定收入來看可以分成以下的類型: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在這裏,工資總額應包括工資、較固定的獎金等。不能只憑工資單的數額確定總額。對於那些有虛報、瞞報,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調查,以此來確定數目。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點相同。這一點全國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門發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 3、對於存在特殊情況的,如私營企業主,如子女殘疾的,應適當考慮增加或減少;應以子女的實際生活需要為準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