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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糾紛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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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糾紛判決書
公證遺囑糾紛判決書
你好,關於遺囑糾紛判決書的製作,在實質上應當具備邏輯性和公正性的特點。 (一)邏輯性。司法裁判要辨別是非曲直,要解決互相對立的訴訟爭議,要對案件事實予以揭示和證明,就必須使用一定的邏輯形式。司法過程是一個自覺或不自覺地運用邏輯進行推理和判斷的過程,邏輯是司法實踐的基本工具。 司法判決使用的是三段論式的邏輯形式。早在古埃及和美索不達米亞的司法判決中,這種邏輯形式就已經開始運用。司法判決的邏輯性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指判決書的結構是三段論的邏輯推理關係。判決書除首部和尾部外,可概括劃分為認定事實、法律理由、判決主文三大部分,三部分之間是三段論的邏輯推理關係。即認定事實是小前提,法律理由是大前提,判決主文是結論。如果認定的事實不清,所依據的證據不足,則是小前提不成立;如果適用法律不當,則是大前提不成立。小前提或大前提的不成立,都會導致結論的錯誤,即推導出錯誤的判決結果。其二是指在認定事實和確定責任時,通常運用邏輯推理的方法進行證明。其操作方法與前述相同,即法官在具體的案件中要以法律的相關條文作為三段論的大前提,將案件事實作為小前提,從而推導出一個司法結論。在判例法國家,法官在進行這種演繹推理之前需要先進行一番歸納推理,即先要蒐集上級法院或本院從前的有關判決,從這些司法先例中歸納出一個一般原則,再以演繹之法將此一般原則應用於具體案件中。 司法是法官以法律規則為標準對當事人行為的判斷。司法判決上的邏輯推理完全憑藉法律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邏輯關係,而不受非法律或非邏輯因素的干擾,這也是法治精神的充分體現。法律判斷是以事實認定與規則適用為中心的思維活動,法官首先是服從規則而不是其他。為此,法官必須以縝密的邏輯,謹慎地對待情感因素。在任何情況下,製作司法判決的法官都應當在法律規則的範圍內,在法律術語的承載下,運用縝密的邏輯形式進行推導判斷,並謹慎地排除法律邏輯要素之外的紛擾。高素養的法官應在其製作的判決書中體現嫻熟的邏輯思維及判斷能力:一是以證據規則為依據,通過質證取捨定案證據;二是以認證為基礎,通過分析確定案涉事實;三是以具體的法律規定為大前提,以案件事實為小前提,最終演繹推導出一個裁決結果。只有這種根植於法律規則及案件事實之上的司法結論才會令人信服。 強調司法判決三段論式的邏輯形式,主要是為了保證能夠合情合理地推導出具有説服力的司法結論,並通過對司法結論的説明與論證,使當事人和社會公眾認知該結論是理性裁斷的結晶而非為隨意擅斷的結果。但是,司法結論的適當與否取決於當事人各方訴訟能力的高低,法律推論並不能導出普遍適用的必然結論。因此,司法判決的邏輯性並不等於説法官的論證都要機械地保持形式上的合乎邏輯,法律邏輯與法官的自由裁量功能互補,相輔相成,不能孤立或絕對化。 (二)公正性。公正是司法判決的靈魂。判決書的基本功能,在於為糾紛的解決提供一個合理的證明(在判例法國家還具有在可能的情況下為以後類似案件的裁判提供一種座標的功能)。肖揚院長指出“要加快裁判文書的改革步伐”,“做到裁判文書無懈可擊”,“裁判文書敍述事實清楚,説理充分,引用法律條文準確無誤,説服力強”,強調了司法判決公正性與論理性的重要性。司法判決存在的基本價值在於體現利益分配的公正。判決的公正性是第一位的,判決形式或實質的其他特點是第二位的、是對公正性的支持而不能替代公正本身。 對一份司法判決而言,如果其裁斷結果是非理性的、不公正的,那麼判決書中所體現的再嚴謹和高超的邏輯推理,再鮮明的規範性、創新性、公開性、法律性和準確性的形式特點也毫無價值。通常而言,由於法律和事實的不確定性,因而裁決結果的公正性標準往往難以界定(當然,違背基本法律規則認定事實、裁斷案件的不在此列)。也正因為如此,實務界才越來越重視司法判決的理性含量。裁判文書改革應從現實出發,以增強判決的論理性為着手點。當今社會,司法民主已滲透於審判的各個環節,理性審判是法院“公正與效率”主題的必然要求,增強説理性、以理服人是司法判決的內在需要,也是理性審判意識在司法判決上的體現。司法判決的理性化程度反映了法律文書的品位,富於理性含量的判決書,通過透徹的説理、充分的論證,保證了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知曉、理解裁判結果之所以然。因此,強化司法判決的論理性是實現判決公正性的途徑與保障。 具體案件司法判決的論理性應體現在兩個方面: 其一,一切訴訟活動歸根到底是肯定證據或否定證據的對抗過程,所以判決書的認證部分具有舉足輕重的關鍵作用。製作判決時,應詳盡分析當事人各方的證據及各種證據之間的相互關係,依照法定的證據規則進行合理的取捨。要詳細闡述證據採信與否的理由,體現司法中立的基本內涵和公開公正的固有特點,而不能僅記載認證結果了事。 其二,在法律適用分析上,判決書對涉案的法律關係應定性準確,立論紮實;要詳細論述對當事人雙方訴辯意見和主張支持與否的根據,而不能沿用套語對爭點概括了事,更不能避而不談;要把論證過程中的論點與查明的事實有機地結合起來,注重論點與論據之間的邏輯聯繫;論證過程應層層深入,最終自然而合理地導出司法結果,使司法判決的結論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惟一性,使之紮根於豐滿的法理與情理之中。當然,增強詞法判決的論理性僅是實現判決公正性的手段,而不是終極目標;文字的長短和論證的多少本身與公正性的實質無關。過分誇大判決論理性的功效並不適當。儘管如此,充分説理、綿密分析、廣博涉獵、文采飛揚、風格精美的司法判決,不僅是法律職業者所推崇的,也是社會公眾所期盼的。 法官的司法經驗與智慧開示於司法判決之上,司法判決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了法官業務素質的高下,因此,司法判決的製作不可不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