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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搶劫罪死刑裁定書

法律1.69W
東莞搶劫罪死刑裁定書
搶劫罪如何適用死刑

1、《刑法》 第263條規定具有八種情形之一的,量刑幅度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跨度很大,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間也較大。法定刑的可選擇性和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是一柄雙刃劍,運用得當,可以限制和減少死刑的適用;運用失當,也可以擴大死刑的適用。從這個角度講,也應當注意慎用死刑。


2、《刑法》 第263條採用的是相對確定的法定刑,起刑點是十年,最高刑是死刑。因此,並不是只要行為人具有八種情形中的某種情形,就可以判處其死刑,綜合加以分析、判析,看其罪行是否達到極其嚴重的程度,必須處以極刑。只有在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仍不足以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時,才可以選擇適用死刑(包括死緩)。


3、搶劫罪屬於侵犯雙重客體的犯罪。由於人身權利的價值高於財產權利,如果搶劫行為只造成被害人的財產損失而未危害被害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的,則不屬於危害後果特別嚴重,不應對行為人適用死刑。


4、從司法實踐經驗看,對於罪行極其嚴重並具有下列情形的行為人,可以考慮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採用暴力手段實施搶劫,致人死亡或者致人重傷,情節特別惡劣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對社會危害特別嚴重的;其他具有《刑法》第263條規定的八種情形之一,並造成特別嚴重的社會危害後果的。


實踐中,對搶劫罪共犯的認定其實也是很重要的。畢竟在共同犯罪當中,起到不同作用的罪犯實際承擔的責任是不一樣的。其中要是認定構成從犯、脅從犯或者教唆犯的話,則通常的處罰就是要輕一些的。若在這方面有需要的話,可以委託我們律師365的專業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