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違約責任
委託代理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委託人的違約責任:
委託人的違約責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一)委託人違反費用支付義務的違約責任
委託人須按委託合同的約定預付費用,如果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了必要的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如委託人違反上述義務而給受託人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應注意的是,
1、委託人預付費用與否與委託合同為無償或有償無關,與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義務也不成立對價關係,不能因此而產生受託人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即受託人不得以委託人未予付費用作為自己不履行受託義務的免責。但是依委託事務的性質有必要與付費用的情況下(例如委託律師起訴而預付案件受理費),委託人不與付費用的,受託人可以拒絕處理委託事務而不承擔責任;
2、如果委託人不預付費用,受託人並不因此享有預付費用之強制履行請求權。蓋因費用時為委託人的利益而支出的,受託人並不對費用享有利益。再者原則上委託人和受託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合同,申請強制執行預付費用也無實際意義。委託人可隨時解除合同以免除自己預付費用的義務,受託人也可通過解除合同的方法對抗委託人不預付費用的行為,且此時的過錯在與委託人,因此,若委託人受有損失的由其自己承擔,受託人受有損失的可要求委託人賠償。若合同違背解除,受託人只能墊付費用,待事後向委託人求償並追究其違約責任。
(二)委託人違反報酬支付義務的違約責任
委託合同已有償為原則,以無償為例外。當事人如未在合同中約定為無償,則應推定為有償。在委託合同為有償且受託人完成了受託事務的情況下,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支付報酬。值得注意的是,受託事務的完成也許實現了委託人的目標或合同目的,也許沒有活沒完全實現,但目的的實現與否並不是判斷事務完成的標準。判斷標準只有一個,即受託人是否完全適當地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委託人的報酬支付義務可分為全部給付義務和部分給付義務。全部給付義務是指受託人完成受託事務的情況下,委託人應向其足額支付報酬;部分給付義務是指委託事務沒有完成的情況下,委託人在一定條件下應向受託人支付相應的報酬。此處所指的條件,是指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致使委託合同解除或委託事務不能完成,亦即受託人在處理受託事務上沒有過錯,或者説不存在於合同解除有因果關係的過錯。
通常多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行為等情況。於此情形下,除委託合同有特別約定外,受託人有權要求委託人支付與處理委託事務的情況或付出的勞動效果相適應的報酬。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受託人提出的解除委託合同,只要合同解除系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亦應參照上述原則處理。例如,受託照顧病人,後因受託人自己身體原因而無法繼續處理受託事物而主動辭去委託。如委託人違反上述義務,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受託人的違約責任
受託人不履行委託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也應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對於受託人在處理委託事務時是否按約定履行了義務,應根據具體的情形作出判斷。但應注意,委託事務的處理結果是否對委託人造成損失,不能作為受託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依據,只有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受託人才承擔賠償責任。尤其應當注意的是,對於承擔賠償責任構成要件的受託人過錯程度的要求,因委託合同是有償還是無償而所不同。在委託合同為有償的情況下,受託人如未盡到“善良管理人的主意”而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即為有過錯。而對於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受託人才承擔賠償責任。
想要避免委託代理合同糾紛應該注意:乙方即受託人是否完全按照甲方委託人的要求行事、甲方是否按規定支付各項費用、委託合同自身條款與屬性。有法律糾紛可以諮詢律師365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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