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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繳交通違章

法律3.31W
汕頭繳交通違章
犯罪中止的成立條件和處罰原則是?
放火罪屬於危險犯,危險犯的即遂,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行為一旦着手實施,如放火罪中的點燃了明火、投放危險物質罪中的投放了毒物、破壞交通設施罪中的撬翻了鐵軌等,不需要以犯罪結果發生為前提,即可認定為既遂。 放火罪的中止,則是指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因此,實施危險犯的行為人在犯罪結果發生前,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了犯罪結果發生,是存在犯罪中止形態的。實踐中,對於單獨犯罪而言,應是出於自動的將用於點火的物品熄滅,或者在點火前打消放火的念頭;對於共同犯罪而言,還需要有效阻止其他行為人的放火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