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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下班後酒後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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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下班後酒後駕駛
職工下班買菜受傷算工傷嗎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其實就是具體界定“上下班途中”的。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與指導案例》中曾明確:“上下班途中”,應當理解為“在合理時間內,為上下班而往返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之中,該路徑可能有多種選擇,不一定是固定的,一成不變的,唯一的路徑。


應該看到,最高法的解釋只是確認上下班途中買菜屬於“合理路徑”,可以界定為“上下班途中”。但是否可以享受工傷保險,還必須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其他規定,必須同時具備這樣四個要素:


1、雙方建立的是勞動關係;


2、發生傷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3、責任事故認定中,本人無責、負次要責任或同等責任,或責任難以認定;


4、傷害是由於交通事故(包含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所導致。


可見,“下班途中買菜再回家”,只是符合“合理的上下班途中”這一要素而已,能否認定為工傷還要看是否同時滿足另外三個要素。 假如其他三個要素不全符合,上下班途中買菜受傷還是不可能算工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