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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案件的司法解釋主要內容有哪些

法律2.8W
最高院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案件的司法解釋主要內容有哪些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四十五條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案(刑法第三百零四條)]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萬元以上的;


(二)延誤高校錄取通知書或者其他重要郵件投遞,致使他人失去高校錄取資格或者造成其他無法挽回的重大損失的;


(三)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其他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