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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何時委託

法律2.83W
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何時委託
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主要有哪些

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只能代理行使法律賦予被害人全部或部分的訴訟權利。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主要有:


(1)在起訴階段,有權向檢察人員反映對案件的意見。對不起訴的決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在法庭上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證人、鑑定人發問。對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讀的物證、證人證言、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可以發表意見。


(3)被害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訶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


(4)有權參加法庭辯論。


(5)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6)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等。被害人的這些訴訟權利,也就是被害人的代理人的代理範圍。每個案件的具體代理範圍,要以委託代理協議中的規定為依據,可以全權代理,也可以部分代理。


那麼在公安機關以及檢察院充分掌握了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後,檢察院也會將案件移交至法院,法院也會根據相關證據和實際情況做出判決,如果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不正確時或者案件的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不認同時也是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抗訴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