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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千萬訴訟標的收多少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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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千萬訴訟標的收多少訴訟費
七千萬訴訟標的收多少訴訟費
人民法院向當事人收取訴訟費,是有標準的,而不是亂收費。

根據國務院頒佈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應當按照標準向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三部分內容:

案件受理費申請費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1)案件受理費。

案件受理費包括:

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再審案件中依照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①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超過1000萬元至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超過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②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

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

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2)申請費。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保全措施申請支付令申請公示催告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等等。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①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第一,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第二,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第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5條第4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②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3)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

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關於訴訟費問題,有以下幾點尚需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