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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限制減刑

法律1.49W
刑事訴訟法限制減刑
刑事訴訟法限制減刑
根據《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的規定,對於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1年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以間隔1年以上為宜。

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後,再減刑時,其間隔一般不得少於2年。

被判處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參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間隔時間。

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時間的限制。

判處管制和拘役的罪犯,由於本身刑期較短,一般來説不存在二次減刑的問題,因而也就無所謂減刑的間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