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非法拘禁罪需要具備如何要素
構成非法拘禁罪需要具備如何要素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
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
本(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一種持續行為,即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不具有間斷性。
時間持續的長短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隻影響量刑。
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成立本罪。
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
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有犯罪事實和重大嫌疑的人採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行為,不成立本罪。
但發現不應拘捕時,藉故不予釋放,繼續羈押的,則應認為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
對於正在實行犯罪或犯罪後及時被發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羣眾依法扭送至司法機關的,是一種權利,而不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
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從實際發生的案件來看,多為掌握一定職權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基層農村幹部。
另外,這類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員較多。
有的是經幹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
有的是經上級領導同意或默許的;
有的是直接策劃、指揮者,有的是動手捆綁、奉命看守者。
因此,處理時要注意,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責任者和出於陷害、報復和其他卑鄙動機的人員。
對其他人員應實行區別對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
聚眾,一般是指聚集二人以上。
公共場所、當眾,參見本相對第236條第三款第三項的解釋。
過失不構成本罪。
非法拘禁他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
有的因法制觀點差,把非法拘禁視為合法行為;
有的出於泄憤報復,打擊迫害;
有的是不調查研究,主觀武斷、逼取口供;
有的是鬧特權、耍威風;
有的是濫用職權、以勢壓人;
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圖。
不管出於什麼動機,只要具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實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構成本罪,如果非法剝奪他人身自由是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處罰更重的,應以其他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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