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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法律2.88W
徵地拆遷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徵地拆遷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用地單位(拆遷人)取得徵地以及規劃等批准文件,然後經申請由區縣建委發佈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公告
徵地拆遷,要取得市人民政府批准徵用集體土地的批覆;暫停辦理事項包括:
(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2)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3)辦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經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等原因必須入户、分户的除外;
(4)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5)房屋、土地租賃;
(6)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二、拆遷人擬定、報批、公佈拆遷實施方案,徵地拆遷的,實施方案報區縣建委批准。拆遷實施方案應當在區縣建委發佈拆遷公告之日前(含拆遷公告發布當日)公佈。公佈期限不少於10日。
三、拆遷人向區縣建委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申請時,提交下述文件:用地批准文件、規劃批准文件、拆遷實施方案、安置房屋或者拆遷補償資金的證明文件。區縣建委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
四、區縣建委審核發證,併發布拆遷公告,區縣建委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應當在拆遷範圍內發佈拆遷公告。拆遷公告主要內容:房屋拆遷許可證批准文號、拆遷人、工程名稱、拆遷範圍、搬遷期限等。區縣建委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應報市建委備案。
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內容:
1、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應當包括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糾紛處理方式等內容。
2、實行房屋安置的,協議應當包括安置房屋地點、安置房屋面積、差價及結算方式、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糾紛處理方式等內容;期房安置的,還應當明確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內容。
3、另行審批宅基地安置的,協議應當包括地上物補償、新批宅基地地點、面積、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糾紛處理方式等內容。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被拆遷人應將原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交給拆遷人,由拆遷人移交房地權屬管理部門。
六、如果在公告的搬遷期限內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由區縣建委裁決
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户數超過項目拆遷總户數的40%的,區縣建委在受理拆遷人裁決申請前,應當組織聽證。
裁決可複議、訴訟
七、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被拆遷人拒絕搬遷的
屬於徵地拆遷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區縣建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自複議、訴訟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前,應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即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拆遷期限(1年+6個月)
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最長為1年。拆遷人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未完成拆遷的,應當在期限屆滿15日前向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區縣建委申請延期,延期不超過6個月。
九、拆遷結案
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整理並妥善保管拆遷檔案資料,在完成拆遷後1個月內向區縣建委移交拆遷檔案資料並辦理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