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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產損壞賠償協議

法律2.66W
公共財產損壞賠償協議
公共財產

本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一)國有財產;


(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三)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綜上所述,相比之前刑法中貪污犯罪量刑的標準,新刑法貪污定罪標準有了明顯的不同。不直接與貪污的金額完全劃等號,還會看給這個貪贓人員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什麼樣的損失,保證了刑法的穩定和嚴肅性,更加符合我國法律的現在的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