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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抗訴能否加重處罰

法律2.98W
刑事判決抗訴能否加重處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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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抗訴誰提出




    由有異議的一方提出,申訴人可以委託律師代理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並提供相應證據:



    按照《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五章第二十七條 經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認為需要調查核實的。



    (一)原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申訴人提供了新的事實、證據或者證據線索的;



    (三)有其他問題需要調查核實的。



    第二十八條 對與案件有關的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和鑑定意見,認為需要複核的,可以進行復核,也可以對專門問題進行鑑定或者補充鑑定。



    第二十九條 複查刑事申訴案件可以詢問原案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



    對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認為需要提請抗訴、提出抗訴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詢問或者訊問原審被告人。



    第三十條 複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聽取申訴人意見,核實相關問題。



    第三十二條 辦理刑事申訴案件過程中進行的詢問、訊問等調查活動,應當製作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經被調查人確認無誤後簽名或者捺指印。調查人員也應當在調查筆錄上簽名。



    第三十三條 複查終結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是案件事實、證據、適用法律和訴訟程序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案件處理的情形已經審查清楚,能夠得出明確的複查結論。



    第三十四條 複查終結刑事申訴案件,承辦人員應當製作刑事申訴複查終結報告,提出處理意見,經部門集體討論後報請檢察長決定;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經檢察委員會決定的案件,應當將檢察委員會決定事項通知書及討論記錄附卷。



    第三十五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依法辦理,並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結果。



    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屬於本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立案複查,不得再向下交辦。



    第三十六條 複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後三個月以內辦結。案件重大、疑難、複雜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