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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公證書怎麼辦理

法律1.2W
財產公證書怎麼辦理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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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公證書怎麼辦?

  首先,雙方在離婚後,如果涉及財產問題,可以可以以協議的方式解決,並對協議進行公證。根據《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其次,當事人必須明白一點,根據《公證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
  (二)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係的;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鑑定、評估事項的;
  (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七)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
  (八)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
  (九)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
  另外,經過公證的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據《公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