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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功能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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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功能有哪些呢?
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功能
1.行政糾紛解決功能

行政訴訟制度作為一種訴訟制度,首先關注爭議的解決,但與其他兩大訴訟制度顯著不同,行政訴訟解決的是行政糾紛。行政訴訟主要解決一般的公眾(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政府之間的行政糾紛,解決公民權利同國家權力之間的衝突。作為現代社會不可缺少、其他訴訟不可替代的糾紛解決方式,他發揮着社會減壓閥和平衡器的重要作用。行政爭議解決功能是行政訴訟的基本功能。

從法學的角度看,解決行政爭議,並不是指使行政爭議實際消失,而只是意味着一種法律上的解決,即在法律上提供一個確定的結果。至於行政爭議要想在實際上消失,還取決於一些非法律上的因素,如當事方的價值觀是否與法律的評價標準一致,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敗訴後是否有足夠的財產可供執行等等。但儘管如此,不能認為行政審判不具有在實際上解決行政爭議的效果,或者認為行政訴訟在法律上對行政爭議的解決對於爭議的實際平息毫無意義。雖然並非任何糾紛都需要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才能達到最佳效果,現代社會也可以通過行政申訴、行政複議等大量非訟方式解決行政爭議,但是運用司法權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無疑是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的基礎與範式。

相比較其他解決機制,行政糾紛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具有如下特點:(1)解決結果具有權威性,即相對於其他糾紛解決方式,訴訟居於優勢地位,一旦糾紛被求之於訴訟,其他解決方式都應終止或暫時停止。通過採取行政訴訟以外的糾紛解決方式解決行政爭議,當事人往往在花費了很多的時間、精力以後仍然可能得不到很好的解決,往往又不得不在最後走上行政訴訟解決的道路。(2)訴訟裁決的結果具有終局性。就解決糾紛而言,通過訴訟裁決是最有效的糾紛解決方式,訴訟裁決的結果一般不受其他非訴訟程序的審查,具有終局性。

2.行政相對人權利保護功能

行政訴訟制度在中國的確立,標誌着行政相對人法律地位的提高及其合法權利有了新的切實保障。行政訴訟產生主要是通過審查行政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追究其違法行政行為的法律責任從而為相對人提供權利救濟。對行政相對人而言,行政訴訟功能首先是權利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