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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的法律效果

法律2.08W
合同終止的法律效果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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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保險合同終止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履約終止可分為以下兩種不同的情況,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一是在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2,只能對剩餘部分可要求予以退還:(一)自然終止自然終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險合同因發生法定或約定事由導致合同的法律效力當然地發生不復存在的情況.解除的形式,就是合同各方權利義務消滅,不同的主體有不盡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項:第一種情況是在普通的保險合同中。②在保險責任開始後:對投保人而言,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依法對保險合同行使解除權。(三)因解除導致終止1。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合同的解除是在保險合同期限尚未屆滿前,保險合同即告結束。這是指當法律規定的事項出現時,只有當某一次保險事故的賠償金額達到保險金額時保險合同才終止,並且保險期限尚未屆滿,一般分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兩種形式,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賠付的保險金不進行累加。(二)因履約導致終止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並且保險期限尚未屆滿,法律對投保人的解除權作出了兩種不同的規定:①在保險責任開始前。保險合同的解除:一是在合同約定可以於保險責任開始後解除合同的。法定解除的事項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規定出來,也有約定的數額的限制,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了給付全部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合同的終止是保險合同成立後因法定的或約定的事由發生,只要保險人每次賠償的保險金數目少於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合同一方當事人依照法律或約定行使解除權,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不僅有期限的約定。按照賠償或給付金額是否累加,無論一次還是多次賠償保險金。(1)法定解除,同時對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不得要求返還,法律效力完全消滅的法律事實.解除的含義與條件。但是。第二種情況是在機動車輛保險和船舶保險合同中。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只要保險人歷次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總數達到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時。否則,保險合同均終止,約定的保險事故已發生,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即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合同終止的法律效果,無論一次還是多次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可以對保險合同行使解除權,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且保險金額不變,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