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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物權法規定的所有權種類

法律2.87W
我國物權法規定的所有權種類
在物權法中,房頂的所有權是怎樣規定
  樓頂的歸屬權。樓頂應是整棟樓全體業主共有的部分,而不僅是頂層住户共有的。  《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這是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也是我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該項權利。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多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擁有一棟區分所有建築物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專有部分所享有的專有使用權及對建築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用部分所有權。區分,是指數人區分一建築而各有其一部分。區分所有,是區分一建築物的特定部分為所有權的標的。建築物區分所有包括兩部分  1、專有部分。這是指區分所有權人依其所購份額對建築物套內空間獨自佔有、使用的部分,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權利即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權。根據《物權法》第71條的規定,專有權與一般所有權在性質上是一致的,即專有權人對其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但因建築物結構上的相連性,專有權人在對其專有部分行使權利時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專有部分的形成條件有兩個:  (1)構造上的獨立性,也就是要有固定的遮蔽欄,與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部分相隔離。  (2)使用上的獨立性,一般以該部分有無獨立的出入門户為判斷標準  2、共有部分。這是指專有部分以外的建築物的其他部分。包括三部分  (1)建築物的基本構造部分,如支柱、屋頂、外牆等;  (2)共用部分,如樓梯、走廊、電梯、自來水管、貯水塔、消防設備、大門等;  (3)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的部分,如各樓層間的樓板(天花板、地板)、左右房屋之間的隔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