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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機構境外投資商務部

法律2.2W
境內機構境外投資商務部
商務部批准分為前期報告和境外投資證書核准

1、 為及時瞭解企業的境外併購情況,為企業提供境外併購及時有效地政府服務,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於2005年3月31日發佈了《企業境外併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商合法[2005]131號),規定了境外併購的前期報告制度。


企業在確定境外併購意向後,須及時向商務部及地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地方省級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商務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其他企業向地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地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分別向商務部和外匯谷哪裏局轉報。


2、 商務部門是通過電子政務對境外投資進行管理。商務部建設了電子化的“境外投資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企業可通過該系統,向當地主管機關提交電子申請(中央企業直接向商務部提交)。申請受理後,企業根據系統提示打印申請表並提交相應書面材料,並在線查詢審批進度。申請通過後,企業到噹噹地主管機關領取《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和《企業境外機構證書》(中央企業到商務部領取)。


需要國家商務部核准的情形:


(1) 在與我國未建交國家的境外投資


(2) 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投資(具體名單由商務部會同外交部等相關部門確定);


(3) 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資;


(4) 涉及多國(地區)利益的境外投資;


(5) 設立境外特殊目的的公司


申請流程包括:向省級商務部提出申請—向境外使領館徵求意見—報國家商務部—商務部核准


商務部門通過核准後,向開展境外投資的企業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和《企業境外機構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