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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獨資的企業必須設立董事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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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獨資的企業必須設立董事會嗎
國有獨資的企業必須設立董事會嗎
1.國有獨資企業不設董事是不可以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必須設置相應的董事會,發揮相應的管理、經營、監督等職能。國有獨資公司是國 資委設立的一級企業,必須設立董事會,但國有獨資公司的子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不是隻要國有企業就必須設董事會。公司法對國有獨資公司是有專門解釋的。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六條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第六十七條 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