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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假釋新規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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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假釋新規如何辦理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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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辦理假釋


假釋的程序與減刑的程序基本一樣,即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服刑人監獄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核裁定。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執行機關提交的案件序後,應當組成合議庭來審理。法院對案件進行審核的主要內容,是審查罪犯是否確有悔改表現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具體事實,在正確認定事實的基礎之上作出是否予以假釋的裁定。

假釋裁定書由審理案件法庭的庭長或主管院長審核簽發,可以由法院直接宣告,也可以委託執行機關代為宣告。

法院應當將假釋裁定書附本同時送達原判法院和服刑人所在交勞改單位的檢察機關。

准予假釋的裁定要註明假釋考驗期的起止日期。

對假釋裁定,本院院長或上級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處理。

在對罪犯判刑的時候,固然要做到罪刑相適應原則。但在實際服刑期間,若罪犯表現良好,甚至有重大立功的話,則應該進行減刑的就要減刑,可以被假釋的也要嚴格按照程序規定批准其假釋。而至於假釋有什麼條件,這方面的內容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但願能為你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