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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責條款應該如何寫

法律2.36W
合同免責條款應該如何寫
合同免責條款應該如何寫
1. 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本質即是一種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這個意思表示必須明確並且真實。合同中所約定的全部條款都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2. 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雙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過一定的條款表現出來的,意思表示一致應當表現為對合同全部條款和內容的協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須對規定的條款(其中包括附加條款)達成一致,必須為對方當事人所接受才能締約生效。
3.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4.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採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説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採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説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必須予以説明的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其提供者充分盡到説明義務。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
【免責條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