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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的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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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的表現形式
不正當競爭的表現形式
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市場參與者採取違反公平、誠實信用等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去爭取交易機會或者破壞他人的競爭優勢,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界定了如下幾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混淆行為、強制性交易行為、行政強制經營行為、商業賄賂行為、虛假宣傳行為、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低價傾銷行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行為、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詆譭商譽行為、招標投標中的串通行為。
在不正當競爭中,其他市場主體因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如利益受損、企業名譽受到影響等。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
(一) 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 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