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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税收優惠文獻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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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税收優惠文獻綜述
外商投資企業的税收優惠

(一) 區域性的税收優惠


1、 經濟特區的税收優惠:


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減按15%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


2、 沿海開放城市(地區)的税收優惠:


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


3、 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税收優惠:


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


4、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税收優惠:


設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


(二)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税收優惠


1、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二免三減半”。


但屬於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鄧資源開採項目的,有國務院另行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10年的,除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外,應當補繳已免徵、減半徵收的企業所得税款。


2、 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生產投資的優惠。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前兩條規定享受免税、減税待遇期滿後,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批准,在以後的10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税額減徵15—30%的企業所得税。


(三)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税收優惠


1、 產品出口企業: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税法規定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税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規定的税率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的待遇。


2、 先進技術企業: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税法規定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税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税法規定的税率延長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的待遇。


(四)基礎項目投資的税收優惠


自1999年1月1日起,對從事能源、交通、港口、碼頭基礎設施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報經國家税務總局批准後,可減按15%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不受投資區域的限制。


(五)特定項目投資的税收優惠


1、 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行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經濟特區税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年度起,“一免二減半”。


2、 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税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年度起,“一免二減半”。


3、 對鼓勵外商投資的愛護能夠業、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免徵、減徵地方所得税。


(六)再投資退税的税收優惠


1、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從該企業取得的利潤在提取前直接在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在提取後作為資本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税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税税款的40%(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


2、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從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獲得的林雲直接再投資於海南經濟特區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經投資者申請,税務機關批准,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税税款。


3、 在中國境內設立專門從事投資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機其他形式的公司集團發生重組時,將該項再投資轉讓給與其有直接擁有或者間接擁有或被同一人擁有100%股權關係的公司,可不認定其撤回該項再投資自,因而不予追回該項再投資實際已獲得的退税款。


(七)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企業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税的優惠


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税中抵免。


綜上所述,外商公司設立程序是需要公司相關人員進行詳細的瞭解之後再進行辦理比較節省時將和精力的。同時在外商企業運營的過程中也是需要適用於中國的相關法律的。若是發現違法行為也是同樣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企業的管理就應該變得規範和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