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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車輛肇事刑事責任認定

法律1.18W
報廢車輛肇事刑事責任認定
報廢車輛肇事誰來賠

所謂報廢機動車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國家機動車污染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報廢的機動車本身的安全係數已經大大降低,繼續上路行駛會給他人的人身生命財產安全帶來極大的隱患。故對於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將報廢機動車交售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任何人不得將已報廢的機動車贈與或者出售轉讓給非報廢機動車回收的企業或者個人。更加不能將報廢的機動車用以客運業務。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侵權責任法》也明確規定,轉讓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機動車已經達到報廢標準要及時向交警部門辦理報廢手續,不要將報廢車輛出售給非報廢車輛回收企業以外的企業或者個人,以免惹禍上身。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註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一條 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併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