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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

法律3.2W
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
最高檢、最高法、公安部《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條規定

對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對拒執罪有着較為明確的説明和解釋,對那些有經濟能力拒不償還的、轉移或藏匿自己的資產而拒不執行的等等情況構成的拒執罪。雖然未對拒執罪對方協商賠償做明確解釋,但這種行為屬積極賠償,執行了國家的有效判決。所以就不構成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