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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葉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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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葉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徵地拆遷的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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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青海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最低補償標準是什麼?

市政府關於調整徵地補償標準的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土地管理基本國策,保護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根據《省政府關於調整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03〕131號),結合本市實際,現就調整全市徵地補償標準提出以下意見:

一、調整提高徵地補償標準

依法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補償。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費

1.徵用耕地(不分糧棉田和蔬菜田,下同)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準:宿城區(2003年末轄區,下同,見附件1)為每畝1400元,宿豫、沭陽、泗洪、泗陽四縣為每畝1200元。

2. 徵用精養魚池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徵用其它養殖水面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計算。

3.徵用果園或其它經濟林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計算。

4.徵用其它農用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5.徵用未利用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計算。

6. 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

1.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地前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其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宿城區為13000元,宿豫、沭陽、泗洪、泗陽四縣為11000元。

2.徵用其它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70%計算。

3.徵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產值計算,能按期收穫的不予補償。

2.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2、附件3、附件4。

3.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人工養殖場、蔬菜大棚設施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5)。其它地上附着物,按市、縣人民政府有關拆遷補償的規定和標準執行。

4.對徵地調查之日起栽、種的青苗和其它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補償,由所有權人自行清除。

(四)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的補償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被徵地農民人數的確定以參加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的人口為基數,加承包後計劃內出生人口,減死亡人口。耕地面積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詳查數為準。

(六)人均耕地不足0.1畝的村組,經依法批准撤組轉户後,原農村村民轉為城鎮居民,按規定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撤組轉户後原集體土地收歸國有,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其補償安置標準按《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執行;土地補償安置費全部用於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和生活安置。

(七)新的徵地補償標準自2004年1月1日起實行。在此之前批准的徵地項目,按原徵地補償標準執行。

二、確保徵地補償安置經費及時全額支付到位

依法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進行補償安置。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不得分期支付。徵地補償安置不到位,不得強行使用集體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用地報批手續、供地和發證。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應當將不低於70%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户,建立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將剩餘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對不按規定支付補償安置費,或剋扣、侵佔、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嚴肅查處。

三、堅持集約高效、科學合理利用土地

從嚴控制建設用地供應總量,遏制低水平重複建設和盲目圈佔土地;嚴格執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嚴格按標準供地。進一步細化各業用地標準,制定和完善建設用地定額指標和土地集約利用指標體系。推行單位土地面積的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投入產出率等指標控制制度;堅持節約用地、合理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走內涵式發展道路,盤活利用存量建設用地,最大限度減少新佔用耕地。

為防止出現土地佔而不用或低效利用,自2004年起,凡建設項目用地在規劃部門確定規劃選址前,應徵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建設用地指標體系》進行用地規模預審,明確用地規模,出具建設用地預審意見,規劃部門憑預審意見劃定用地紅線。

嚴禁低價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不得低於省人民政府按照基準地價確定的最低價;不同區位、地塊、用途要實行不同供地價格。

工業項目用地原則上必須達到每畝80萬元的固定資產投資強度,最低每畝投資不得少於50萬元。土地受讓人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6個月內開工建設(以主廠房正負零出地面開工算),超過6個月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徵收相當於該土地使用權出讓金3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12個月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另行安排其它項目使用。建設項目竣工後,經有關部門確認每畝投資強度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在規定時間內追加投資以達到規定的投資強度;如受讓人在規定時間內仍未達到投資強度要求的,受讓人應當按省定最低保護價的50%補交土地出讓金。

四、切實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

調整提高徵地補償安置標準,確保徵地補償經費支付到位,事關被徵地農民的切身利益,關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落實措施,切實抓好。要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調整提高徵地補償標準的必要性,宣傳依法落實徵地補償安置的重要性,提高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依法徵地、依法補償安置的自覺性,充分保障廣大人民羣眾特別是被徵地農民的知情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要嚴肅紀律,規範土地審批管理,不允許採取變通的方式降低補償標準、延遲支付補償安置經費。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徵地補償安置落實到位。

附件:1.宿城區行政轄區一覽表

2.多年生經濟作物移植和砍伐補償標準

3.零星樹木和木本花木補償標準

4.林木補償標準

5.其它附着物補償標準

以上就是有關青海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問題的回答,希望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