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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證據保全的範圍

法律2.5W
行政訴訟證據保全的範圍
行政訴訟證據若干規定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並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第二十七條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三)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