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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裏破壞他人財產

法律1.06W
家裏破壞他人財產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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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他人財產

這個罪名的犯罪行為不是針對財產,而是針對影響他人生產經營的行為。也就説,也許行為人沒有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但是破壞了對方生產經營,影響的是國家關於農業產品的生產,那麼就可以根據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判決此項罪名。

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行為人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為人必須具有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這裏所説的“經營”,是指流通領域和第三產業中的經營行為。“其他方法”,是指除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方法以外的其他任何方法,例如切斷水源、顛倒生產程序、砸壞機器設備等破壞生產經營的方法。

3.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犯罪,並且具有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這裏所説的“其他個人目的”,主要是指為了稱霸一方、打擊競爭對手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例如意圖通過破壞設備而達到其怠工、停工不勞動的目的。

對於犯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處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所説的“情節嚴重”,是指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首要分子;手段特別惡劣,引起生產停頓,間接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的;直接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後果嚴重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