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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終止條款

法律3.3W
合同約定終止條款
勞動合同約定條款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上述7項必須具備的條款內容外,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的內容,一般簡稱為協商條款或約定條款,其實稱為隨機條款似乎更準確,因為必備條款的內容也是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的。


這類約定條款的內容,是當國家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國家尚無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協商約定的一些隨機性的條款。勞動行政部門印製的勞動合同樣本,一般都將必備條款寫得很具體,同時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雙方隨機約定一些內容。例如:可以約定試用期、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事項、用人單位內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購置等等內容。


隨着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完善,人們越來越學會了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企業用工合同書保證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所以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仔細確認有關條款,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