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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案件再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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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案件再審律師
律師打醫療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在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遇到一些醫鬧的情況,發生醫鬧的主要原因是發生了醫療事故,導致患者家屬情緒失控或者在解決醫療就分的時候沒有很好的妥善處理,對於解決醫療糾紛的案件需要請律師來專業解決,那律師打醫療糾紛案件怎麼處理?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律師打醫療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一、弄清受理條件


不是所有的醫患糾紛都是醫療事故賠償糾紛。有的醫患糾紛有人身損害結果及經濟損失發生,有的醫患糾紛沒有人身損害結果但有經濟損失發生。律師在決定是否受理時可以考慮以下情形:


⑴是否發生醫患關係;


醫患關係是指醫療機構及其僱員與患者及其親屬之間在醫療活動中發生以社會倫理道德為基礎的醫療技術服務合同關係。


代理律師應當審查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患者與醫療機構之間發生了醫患關係(即看病或求醫的法律事實)。


⑵是否發生人身損害結果;


人身損害結果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因為過失造成患者在診療過程中或之後發生了不良反應或死亡的結果。


代理律師應當審查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患者發生了具體的損害結果(包括醫療尚未終結,損害結果尚不能固定的。這通常是作賠償預算時考慮的問題,可以保留訴權,待損害結果可以量化的時候再進行追加或另行起訴。)。


⑶是否發生經濟損失;


⑷是否發生違法、違規行為;


違法、違規行為對醫方而言是指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的行為;對患方而言是指不配合診斷、治療、護理的行為。


⑸醫方行為與患方損害結果之間是否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與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相同,但其特殊性在於患方由於不懂醫學且國家沒有完善的醫療行業信息披露制度而處於“信息不對稱”狀態,通常無法知道權利受損,但依生活常識能判斷的除外。


二、對當事人進行風險告知


醫患糾紛案件涉及多學科知識和司法文檢、醫療事故、醫療過錯因果關係、傷殘等級、營養護理期限、醫療依賴等多種鑑定,致使開庭次數多、審理週期長;加之各種人為因素影響因而訴訟風險難以預料。同時醫療事故法定賠償標準過低,訴訟成本相對較高。因此律師在受理案件時應當通過製作談話筆錄或與當事人在《聘請律師合同》中訂立相應條款,履行風險告知義務。、


三、簽訂《委託代理合同


醫患糾紛案件委託代理合同有其特殊性,一般分為全過程事務委託代理和專項事務代理合同。


專項事務代理一般包括:


⑴代為調查、取證;


⑵提供《個案分析諮詢報告》;


⑶參與封存病歷或“現場實物”;


⑷辦理“現場實物”鑑定申請;


⑸提起屍體解剖申請及監督屍體解剖過程;


⑹參加當事人協商;


⑺提請並參與行政調解;


⑻代為進行“醫療事故罪”刑事控告;


⑼出席初次或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會或由法院委託的各種司法鑑定會。


四、收集案件線索及證據範圍


⑴ 案件線索一般包括糾紛發生時的診療經過、既往病史、家族史及其它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信息情況;


⑵ 證據範圍一般包括就診資料(包括門、急診、住院病史,各種檢驗申請單,醫藥費清單,注射證明,外配處方)、護理證明、誤工及收入證明、交通費單據、住宿費單據、喪葬費單據、撫養/贍養/扶養證明、傷殘用具證明、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公信證據除外)。


五、對當事人提出指導意見


⑴ 對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指導當事人立即會同醫方一起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並提請相關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⑵ 對某些死亡原因不明的案件應指導當事人在48小時之內提出屍體解剖申請;


⑶ 在病情允許的情況下,為防止證據滅失或得到其他醫療機構診療行為的佐證,律師應建議當事人立即轉院;


⑷ 收集門、急診、住院病史及與醫患糾紛相關的其它書證;


⑸ 第一時間複製客觀病史資料(加蓋醫院章)並封存主、客觀病史;


⑹ 提起證據保全、調取申請。


六、審查病史資料


⑴ 違反藍、黑筆書寫、紅筆修改規定而用電腦打印的;


⑵ 添加或篡、塗改的;


⑶ 非經治醫生書寫或無經治醫生簽名的;


⑷ 沒有醫生、護士簽名的;


⑸ 上級醫生修改病史未按規定書寫的;


⑹ 重要病史記載內容相互矛盾的;


⑺ 重要病史如醫囑、手術記錄、麻醉記錄、護理記錄、檢驗報告、影像報告缺失或被藏匿的;


⑻ 影像資料記載的姓名、攝像時間與患者實際情況不一致的;


⑼ 病理送檢申請單、病理切片、檢驗報告互相矛盾的。


七、審查診斷階段是否存在違規行為


疏於履行法定注意義務違規行為一般包括:


⑴ 未作任何檢查就得出診斷的;


⑵ 未作常規檢查就得出診斷的;


⑶ 未對常規檢驗提示的異常情況作病因鑑別檢查(包括其他常規檢查和特殊項目檢查)就得出診斷的;


⑷ 患者病情需要留置觀察未予留置觀察的;


⑸ 對患者病情、既往史、家族史及藥物過敏史沒有追問或記錄就得出診斷的;


⑹ 對病情複雜或危重患者未按規定請示上級醫生或未及時安排院內院外會診的;


⑺ 護理人員沒有按照護理規範、常規要求進行護理觀察的;


⑻ 病理穿刺、活檢組織未按規定置放或標記的;


⑼ 病史書寫違反規定的;


⑽ 醫療機構提供的大型醫療設備不符合法定標準或安全要求的。


以上疏於履行法定注意義務在先,造成漏檢、漏診、誤診、誤治的,醫療機構可被推定為醫療實體上違規。醫療實體上違規與全部或部分損害後果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疏於履行法定告知義務違規行為一般包括:


⑴ 使用有明顯副作用的鑑別診斷藥物而沒有告知的;


⑵ 使用創傷性或風險性的特殊檢查項目而沒有告知的;


⑶ 使用費用昂貴的特殊檢查項目而沒有告知的;


⑷ 病情危重或惡化沒有及時告知的。


以上疏於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均構成侵犯患方知情同意權,醫療機構可被推定為醫療程序上違規。


八、審查治療階段是否發生違規行為


疏於履行法定注意義務違規行為一般包括:


⑴ 沒有適應症就盲目用藥的;


⑵ 雖有適應症,但同時存在禁忌、慎用症未予注意和及時調整藥物仍予使用的;


⑶ 違反藥物劑量、維持量、使用期限、輸液速度、進入途徑、配伍等規定的;


⑷ 麻醉前對病情評估不足影響手術效果的;


⑸ 麻醉前、麻醉期間用藥不當的;


⑹ 硬膜外麻醉選擇不當的;


⑺ 全身麻醉選擇不當的;


⑻ 麻醉恢復期治療、護理不當的;


⑼ 手術適應症及時機掌握不當的;


⑽ 清理呼吸道操作不當的;


⑾ 探查、切除手術違反相應手術規程的;


⑿ 術後拔管時機不當的。


疏於履行法定告知義務違規行為一般包括:


⑴ 使用有明顯副作用的治療藥物未告知的;


⑵ 擇期手術未告知患者可選擇輸入自身血而予輸入異體血的;


⑶ 未履行術前談話、簽字就施予手術的;


⑷ 明知醫療技術條件欠缺未建議患者及時轉診的;


⑸ 雖有手術指徵但擅自擴大手術範圍的;


⑹ 未用合理、經濟的手段進行治療的。


以上疏於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直接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權,造成損害結果的醫療機構不能免責。


九、審查其他違規行為


1、僱傭醫護人員是否具有執業資格;


2、僱傭或合作交流的外國醫生是否申領臨時行醫證;


3、是否發生執業類別錯誤;


⑴ 醫療機構是否超出執業類別、科目許可範圍;


⑵ 醫師是否符合其執業類別;


⑶ 護士是否取代醫生下達醫囑或改變醫囑;


⑷ 護士是否在手術室充當麻醉師;


⑸ 僱傭的護工是否取代護士的工作;


⑹ 僱傭的護工是否具有生活護理必須的健康證。


4、醫療機構大型醫療器械是否取得使用許可證(包括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崗證書);


5、醫療機構自制藥劑是否取得許可證。


十、患者及其親屬是否存在不配合診斷、治療、護理行為


⑴ 拒絕使用適當治療或搶救藥物的;


⑵ 拒絕進行有關常規及特殊項目檢查的;


⑶ 拒絕在手術單上簽字的;


⑷ 拒絕醫生留院觀察建議的;


⑸ 拒絕醫生轉院檢查或治療建議的;


⑹ 拒絕支付門診有關費用的;


⑺ 對猝死或其他死亡診斷有異議又拒絕進行屍體解剖的;


⑻ 拒絕提供或提供不真實既往病史、家族史、藥物過敏情況的。


在解決醫療糾紛案件上小時分的嚴謹,因為醫療糾紛如果解決不好就會給社會帶來巨大的惡劣影響,不僅會給醫院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還會給受害者帶來很嚴重的損害,因此解決醫療糾紛需要嚴格按照相關法規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