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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包含什麼方面的限制?

法律1.28W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包含什麼方面的限制?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包含什麼方面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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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包含什麼方面的限制?
1、依據《民法典》第658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人任意撤銷權是指未經公證的贈與、或非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以前無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銷贈與的權利。由於這種撤銷具有任意性,如果不對其加以限制,則等於贈與合同對當事人沒有任何約束力,因此,《民法典》對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作了以下幾方面的限制:
1)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
2)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
根據《民法典》第658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條 【受贈人的交付請求權以及贈與人的賠償責任】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