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無證駕駛第三者責任險

法律2.03W
無證駕駛第三者責任險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無證駕駛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是否賠償?

關於無證駕駛的性質以及責任免除條款的明確説明義務問題。 一審法院認為:“關於免責條款,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除在保險單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否則,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而被告財保公司贛縣營銷部未提供證據證明已向投保人盡到提示和解釋義務,故其辯解意見不予支持”。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二款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證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上述規定已明確要求機動車駕駛人應經考試合格並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方可駕駛機動車,且該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和其他權益。上訴人財保公司與被上訴人賴某所簽訂的《保險單》中‘因無證駕駛造成第三者的經濟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之約定的目的也是督促投保車輛的駕駛人員應持證駕駛,避免交通事故發生後擴大或加重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以防範商業保險風險。”二審法院從保險原理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角度闡明瞭“無證駕駛”的性質為:法定禁止之駕駛行為。 就“無證駕駛”行為是否需要履行明確説明義務的問題。江蘇省大豐市人民法院某《民事判決書》曾有類似論述:“嚴禁無證駕駛機動車輛是眾所周知的常識,肇事者作為駕駛人員應當知曉並遵守這一規定。”很顯然,諸如無證駕駛、酒後駕車之嚴重違法行為,保險公司無需履行明確説明義務,此時應依法推定駕駛員知曉該免責情形。以上就是根據規定對無證駕駛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是否賠償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