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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廢債負什麼刑事責任?

法律2.97W
逃廢債負什麼刑事責任?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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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廢債負什麼刑事責任

是不是犯罪,關鍵是看其採取什麼方法逃廢債務,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逃廢債務中有以下行為的,為犯罪,須負刑事責任:

1、拒不執行判決罪。《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2、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被查封凍結財產罪。《刑法》第314條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3.如果以故意毀壞財物的形式來逃廢債務的,可以以刑法第275條“故意毀壞財物罪”來追究刑事責任。除了以上3條外,在我國的刑法典中,找不到追究惡意逃廢債務者刑法責任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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