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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祖父母探視權

法律2.77W
離婚後祖父母探視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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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探視權的問題,探視權包括祖父母嗎?

對於這個問題,探視權包括祖父母嗎?由婚姻法看看,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只從法條來看,確實探視權只是父母的權利,法律並沒規定祖父母(外)的探視權,難道祖父母(外)就真的沒有探視權嗎?
縱觀當今社會,年輕人工作壓力大,根本沒有時間和能力照顧孩子,多數孩子都是祖父母(外)來照顧;中國傳統習慣決定了隔輩親的傳統,計劃生育導致孩子太少,祖父母(外)更是把自己全部身心傾注在孫輩身上。而作為初為人父母的年輕人還不能完全體會和付出對孩子的那種愛,他們自己的逍遙日子還沒過完。所以,祖父母(外)對孩子的愛可能超過父母的幾倍,這是不爭的事實,我們無故剝奪他們的探視權,未免有些殘忍。
到底祖父母(外)的探視權應不應該賦予,有沒有法律依據,需不需要重新立法?我們現在就探討一下: 祖父母(外)對孩子的親情是不需要任何法律進行規定的,那是自然地血緣血親關係,是人身權,是無人能夠替代和剝奪的。而親情權的實現必須通過與孩子經常接觸才能實現,探視孩子是實現其親情權的必經手段。
綜上,不需另行立法,祖父母(外)的探視權仍然是要保護的,只是他的主張方式是親情權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