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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向被告送達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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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向被告送達證據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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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向被告送達證據該怎麼辦呢

對於法院不向被告送達證據的情況可以根據法律中的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這是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法不要求在送達起訴狀副本的同時送達證據。最高法院的民事證據若干規定中也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如果你想在開庭之前瞭解對方的證據,你可以向法院申請庭前證據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