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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章第56條怎樣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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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章第56條怎樣處罰

在人多車多,但停車位有限的國內,亂停車的現象越來越多,這也導致日常的街道上、馬路邊、以及住宅區門口都或多或少地停放着些車輛。而針對此行為,國家在交通法第56條已明確指出上述行為已屬違章。那麼依照法規,該如何處罰對此,本站網小編作出以下的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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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停車第38條/第56條處罰

機動車違反規定臨時停車的,處200元罰款;不扣分。違章停車行為處罰標準:一、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的,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對違法駕駛人處200元罰款;二、機動車違反規定臨時停車的,處200元罰款;三、機動車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的地點停放車輛或臨時停車的,處100元罰款,記3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