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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税申報中應關注的調整事項

法律1.6W
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税申報中應關注的調整事項
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税申報中應關注的調整事項
一、調增應納税所得額的事項
1、計提的八項減值準備。《企業會計制度》要求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委託貸款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税法規定除從事信貸、租賃等業務的企業經税務部門同意可計提不超過3%的壞賬準備外,其餘各項準備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對當年計提增加的各項減值準備應調增應納税所得額。
2、應付福利費的節餘額。税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除按照國務院及各地政府規定為其僱員提存醫療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退休保險金外,不得在税前預提其他職工福利類費用。但上述福利費可在工資總額的14%範圍內據實扣除。企業如果採用職工福利費計提的辦法,對所提取福利費支付上述福利類費用後有餘的,則應調增納税所得額。
3、一次性攤銷的開辦費。《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將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一次性計入損益。但税法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兩者之間的差異應調增納税所得額。
4、短期投資持有期間的收益。《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在短期投資持有期間收到的股利、利息等收益,不確認投資收益,作為衝減投資成本處理。税法規定企業當期收到的股利、利息等收益應作為當期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税。因此,對該類收益應調增納税所得額。
5、債務重組收益。《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將債務重組收益計入資本公積,税法規定該類收益作為當期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税。
6、預計負債。企業對外提供擔保、商業承兑票據貼現、未決訴訟、產品質量保證時有可能產生預計負債。但預計負債是未實現的損失,按税法規定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企業應將當年新增的預計負債數額調增本年度應納税所得額。
7、不符合規定支付的各種白條支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企業有的支付憑證不符合規定,税法規定這些支出不能在税前列支。企業應將所有的白條支出數額調增應納税所得額。
8、其他應調增的應納税項目。企業的交際應酬費超過税法規定的部分以及違法經營的罰款、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和罰款、各項税收的滯納金和罰款、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支付給總機構的特許權使用費、用於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以外的捐贈、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其他支出等均應調增應納税所得額。
二、調減應納税所得額的事項
1、計提的減值準備的衝回。當年衝回上年計提的各項減值準備,在賬務處理上增加了當期收益,但以前年度已作納税調增,本年度衝回的減值準備應作為納税調減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