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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有什麼區別的

法律1.91W
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有什麼區別的
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有什麼區別的
1、產生的原因不同
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而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欺詐、脅迫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害公共利益,損害第三人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
2、認定程序的啟動不同
可撤銷合同中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因此撤銷權人有權決定是否撤銷合同,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干預,而無效合同在內容上常常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因此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主動干預權。
3、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無效合同雖然合同已經成立並存在,但是自始自終都是無效的,它始終無法轉變為有效合同,因此也是一種絕對無效的合同。可撤銷合同並非絕對無效,其在未被撤銷前仍然是有效的,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