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附帶民事訴訟二審代理人

法律1.58W
附帶民事訴訟二審代理人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的權限

1、原告方代理人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提起訴訟;

2、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鑑定人員、翻譯人員、書記員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的,有權申請他們迴避;對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有權申請複議一次;

3、原告方代理人有權申請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4、要求民事訴訟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及時處理;

5、參加法庭調查;

6、參加法庭辯論;

7、可以要求人民法院進行調解,也可以自行和解;

8、可以撤訴,也可以提起反訴;

9、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0、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等。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刑事申訴案件中的申訴人,依法都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刑事訴訟中的代理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律師以外的其他公民。但是,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能充當代理人。刑事訴訟中的代理可分為兩種:一是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基於法律規定而產生的代理。二是委託代理。委託代理是基於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而產生的代理。不同的訴訟代理,其代理人的範圍、權利和義務等也不相同。但它們也有共同點。具體表現為所有代理人都必須在代理權限範圍內進行活動;代理人在權限範圍內的訴訟行為,與委託人自己的訴訟行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代理人合法代理的法律後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擔。

刑事訴訟中的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訴訟的,而不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代理人必須根據被代理人的意志,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而進行訴訟。同時,訴訟代理人必須在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內進行訴訟,超過授權範圍進行訴訟活動所產生的結果,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認,否則被代理人不予承擔。

委託人有權改變委託內容或者解除代理權,代理人也可以依法拒絕代理,從而導致代理權限的變更或解除。我國律師法第29條明確規定,委託人可以拒絕律師為其繼續代理,也可以另行委託律師擔任代理人。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代理,但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代理。代理權變更或解除,應當及時用書面形式通知管轄的人民法院。訴訟期間,委託人要求解除代理後另行委託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但案件已經合議並作出處理的,一般不宜再變更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