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需要繳納印花税購銷合同
購銷合同印花税如何繳納?
1、購銷合同的印花税繳納方式
(1)購銷合同按採購合同和銷售合同記載的金額萬分之三繳納印花税。
(2)印花税實行由納税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税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税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3)印花税還可以委託代徵,税務機關委託經由發放或者辦理應税憑證的單位代為徵收印花税税款。
(4)印花税以應納税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和憑證的件數為計税依據,按照適用税率或者税額標準計算應納税額。
(5)應納税額計算公式:
應納數額=應納税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適用税率
應納税額=應納税憑證的件數×適用税額標準
2、《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對納税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税憑證按規定徵收印花税。
根據上述規定,對於問題所述電子銷售訂單也同樣需要按銷售合同貼花。
而企業地處北京,具體徵收管理還應依據北京市相關規定執行,即:《北京市地方税務局關於印花税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税地[2006]531號)第一條對納税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税憑證按規定徵收印花税規定,對於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印花税應税憑證,納税人應自行編制明細彙總表,明細彙總表的內容應包括:合同編號、合同名稱、簽訂日期、適用税目、合同所載計税金額、應納税額等。納税人依據彙總明細表的彙總應納税額,按月以税收繳款書的方式繳納印花税,不再貼花完税。繳納期限為次月的10日內,税收繳款書的複印件應與明細彙總表一同保存,以備税務機關檢查。
3、印花税核定徵收: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税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4]150號)規定,根據《税收徵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徵,為加強印花税徵收管理,納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税人印花税計税依據:
(1)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税應税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税憑證的;
(2)拒不提供應税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税憑證致使計税依據明顯偏低的;
(3)採用按期彙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税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彙總繳納印花税情況報告,經地方税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税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税人有未按規定彙總繳納印花税情況的。
地方税務機關核定徵收印花税,應向納税人發放核定徵收印花税通知書,註明核定徵收的計税依據和規定的税款繳納期限。
對於核定徵收印花税,現在各地均有相關規定,企業地處北京,應按北京市相關規定,即:《北京市地方税務局轉發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税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256號)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務局印花税核定徵收管理辦法》第三條中明確規定,凡不能完整地提供應税憑證及計税依據或不能按規定設置印花税應税憑證登記簿的納税人,可向主管地方税務機關申請,按照核定徵收辦法繳納印花税。
第四條規定,納税人申請採用核定辦法繳納印花税的,須填寫《印花税核定繳納申請審核表》,報主管地方税務機關;經主管地方税務機審核批准後,製作《印花税核定徵收通知書》送達納税人。
第八條規定,按照核定徵收辦法繳納印花税的納税人,應按月繳納税款,並於次月10日前以繳款書形式辦理入庫手續。
第九條規定,按照核定徵收方式繳納印花税的納税人,對於《印花税核定徵收範圍及比例表》規定以外的其他應税憑證,仍按現行規定據實完税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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