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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佔用門面補償標準

法律3.04W
徵地佔用門面補償標準
佔用徵地補償款的處罰

按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侵佔、截留、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對於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的一般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追究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的刑事責任;按照《刑法》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對於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的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追究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責任。


上述文章當中所介紹的截留徵地補償款的性質,跟村委會的幾個工作人員私自截留了徵地補償款是不一樣的,如果村委會的這些工作人員從來就沒有主持過村民委員會,而村民從始至終也都沒有拿到過任何的徵地補償款的話,相關人員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