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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協調協議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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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協調協議糾紛
如何協調協議糾紛
多種方法。
一般有以下幾種調解方法:
一、保持中立取得信任法。保持中立就是法官在審理案件中、與雙方當事人保持同等距離、不偏不倚、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
二、基本事實與法律關係清楚法。法官應當通過閲卷審查、證據分析、聽取當事人陳述和案件審理的方式。
三、主動引導法。做調解工作、法官不僅是裁判者、還應當積極充當雙方關係的斡旋協調者。
四、調解方案應變法。把法官提出調解方案與當事人提出調解方案相結合、改變僅由當事人提出調解方案的作法。
五、是非責任適度評説法。調解要分清是非責任、但並不應當象判決説理那樣明明確確。
六、營造調解氛圍法。一般來講、訴訟當事人都有一定的對立情緒、要使調解達成協議、法官必須根據不同案情、恰當把握當事人情緒、營造有利的氛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